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
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。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。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。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。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。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、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。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。 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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